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7:26    次浏览
立法院今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,行政院将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,政党自34年后取得之财产扣除党费、政治献金等后,推定为不当取得,应移转为国有。立法院第9届第1会期第1次临时会院会,今天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,经上週五协商后朝野共识,仅部分条文有委员登记发言,其余包括法案名称、5个章名及34条条文,则全数进行表决,从上午11时至晚间8时,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外,几乎都在进行表决大战。三读条文明定,为调查政党及附随组织不当取得之财产,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,特制定本条例;行政院下设「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」,进行不当取得财产之调查、返还、追征、权利回复等事项,并设置委员11至13人,由行政院长派聘。起算日期则是自中华民国34年8月15日起,政党或附随组织取得或是交付、移转、登记于受託管理人,在本条例公布日时尚存在的财产;或是政党及附随组织以无偿、显不相当价额取得之财产,在扣除党费、政治献金、竞选经费之捐赠、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,均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,须于一定期间内移转为国有或原所有权人所有。条文明定,政党及附随组织应于本条例施行日起1年内,向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申报财产,包括不动产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债券等,并载明财产来源、种类、取得方式及日期等;若逾期未申报者,可处新台币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,每逾10日得按次连续处罚,处罚达5次者,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。若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定政党、附随组织申报财产时,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隐匿、遗漏或对重要事项不实说明者,该财产也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。为避免政党脱产,若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,自本条例公布日起禁止处分,违者政党、附随组织的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雇人等,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;受调查之机关、法人、团体或个人,不得规避、拒绝、妨碍调查,违者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锾。